日前,浙江省青田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馬某等11人傾倒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案,被告人馬某、陳某、林某、王某等4名主犯分別被判處三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6萬元至10萬元不等的罰金;其余7名從犯分別被判處一年三個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并處罰金。另外,11名被告人共需要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懲罰性賠償金等合計158.76萬元。

被告人陳某、王某分別為臺州市烽森電鍍廠(于2021年1月8日變更為臺州市烽森電鍍有限公司,以下均簡稱烽森電鍍廠)和臺州市恒輝電鍍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輝電鍍公司)的負責人。為了減少電鍍污泥處置費用的支出,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期間,被告人陳某、王某多次將各自企業的電鍍污泥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且不開環保五聯單的方式,私下交由沒有危廢處置資質的被告人馬某處置。其間,又有多名被告人參與電鍍污泥運輸、傾倒處置,在青田縣船寮鎮赤巖工業區、青田船寮中東部垃圾填埋場卸下電鍍污泥并填埋,共計325.87 噸,其中從烽森電鍍廠、恒輝電鍍公司分別運出電鍍污泥203.65噸、122.22噸。經認定,上述非法傾倒的電鍍污泥屬于危險廢物。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馬某等11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傾倒危險廢物,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法院作出上述判決。